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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货物或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办理备案登记;备案登记工作实行全国联网和属地化管理。
备案登记程序如下:
一、领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简称《登记表》)。
二、完整、准确、真实填写《登记表》,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盖章。
三、提交如下备案登记材料:
1.按要求填写的《登记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4.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5.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须提交财产公证证明;外国(地区)企业,须提交资金信用证明文件。
四、凭盖备案登记印章的《登记表》在30日内到当地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税务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的,《登记表》自动失效。
五、《登记表》上的任何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在30日内办理变更手续,逾期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其《登记表》自动失效。
经办人:周燕、朱炯宏 联系电话:2211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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