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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事 指 南
申请外贸流通经营权企业的资格条件和须提交的材料

资格条件:
一、企业已领取营业执照。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三、已办理税务登记。
四、该企业法定代表人3年内未曾担任过被撤销对外贸易经营许可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须提交的材料:
一、企业书面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企业法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五、其他需要申报的材料。
由区外经贸局逐级上报到省外经贸厅核准。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

从事货物或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办理备案登记;备案登记工作实行全国联网和属地化管理。

备案登记程序如下:

一、领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简称《登记表》)。

二、完整、准确、真实填写《登记表》,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盖章。

三、提交如下备案登记材料:

1.按要求填写的《登记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4.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5.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须提交财产公证证明;外国(地区)企业,须提交资金信用证明文件。

四、凭盖备案登记印章的《登记表》在30日内到当地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税务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的,《登记表》自动失效。

五、《登记表》上的任何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在30日内办理变更手续,逾期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其《登记表》自动失效。  经办人:周燕、朱炯宏          联系电话:2211626

办理外商投资项目须提交的材料证件

一、外商的身份证(护照)、回乡证复印件。
二、外商企业或自然人的银行资信证明。
三、合营各方的工商营业登记证复印件。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报告、合同和章程。
五、合营企业的董事会成员名单及身份证(护照)复印件。
六、合营各方的授权签字证书。
七、合营企业的工商名称核准通知书。
八、产权证书或土地厂房租赁协议书复印件。
九、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项目合同、章程变更时须提交的材料
一、合营企业的书面申请报告。
二、董事会决议。
三、合同、章程变更书。
四、营业执照、批准证书、验资报告复印件。
经办人:陈绪煌 电话:2208269

申请加工贸易业务提供的文件和材料

一、经营企业书面申请报告和《加工贸易业务申请表》。
二、经营企业进出口经营权批准文件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正本,加工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经营企业对外签定的进出口合同(正本)。
五、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签定的加工协议(合同)正本。
六、审批机关认为需要出具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特定商品、废旧金属或物品的加工贸易,须同时提供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经办人:吴伟鹏 电话:2211451
电脑录入:蔡秋煌、吴伟鹏 电话:2211451